任何人可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的答辩是指商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行为。商标权利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的,商标将被撤销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