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在初审公告期内的商标提出异议,以阻止他人商标的授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用的异议理由主要包括: 1. 侵犯了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 2. 侵犯了驰名商标专用权; 3. 侵犯了在先商号权或在先专利权或在先著作权; 4.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5. 属于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6. 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